党纪法规 当前位置: 首页 > 党纪法规 > 正文

山东省纪检监察干部“十严禁”

发布时间:2021-08-16  编辑:李凡  审核人:祝昌远   浏览次数:     【字号:

一、严禁在任何场合以任何形式发表、散布、传播与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搞两面派,做两面人。

二、严禁在配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执纪、审查调查等工作中,打折扣、搞变通、选择性执行。

三、严禁跑风漏气、泄露工作秘密,打探案情、说情干预。

四、严禁搞选择性监督、随意执纪调查、任性问责处置,擅自处理巡视巡察发现问题,私自处置、留存信访举报、问题线索、涉案资料,私存私用、私自处置涉案款物。

五、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或他人办私事、谋私利。

六、严禁突破亲清界限,与商人老板搞利益交换、权钱交易,滥用职权为其站台造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严禁违规接触、联系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党政负责同志,插手、干预经济活动、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人事安排等事项。

八、严禁拉帮结派、搞小圈子,参加带有“围猎”风险的朋友圈、老乡圈、师生圈、战友圈等社交圈。

九、严禁接受或参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者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吃请、请吃、馈赠或有关活动安排,利用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谋取私利。

十、严禁工作时间(包括加班、值班时间)、工作日午间以及公务接待、考察调研、督导检查、审查调查、巡视巡察等公务活动期间饮酒(包括私人自带酒)。


上一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印发 《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
下一篇: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
编辑:李凡  审核:祝昌远

©CopyRight 山东交通学院纪检监察网 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海棠路5001号 邮编:250357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