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知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学习 > 理论知识 > 正文

党纪学习教育㊼丨涉黑涉恶欺压群众的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6-19  编辑:李凡  审核人:祝昌远   浏览次数:     【字号: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行为,规定为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如果党员直接参与黑恶势力或者有其他与黑恶势力有关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与黑恶势力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破坏市场公平竞争,侵犯群众权益;有的放弃职守,对黑恶势力活动纵容放任、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和恶劣的社会影响;还有的利用宗族势力影响,强占集体资源。


  这些行为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近年来,扫黑除恶持续发力,取得了明显成效,需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除恶务尽,切实保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上一篇:党纪学习教育㊽丨对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的处分规定
下一篇:党纪学习教育㊻丨在民生保障中显失公平的处分规定
编辑:李凡  审核:祝昌远

©CopyRight 山东交通学院纪检监察网 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海棠路5001号 邮编:250357
微信公众号